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235號裁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告 劉蓮君

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 律師

被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表人 李正偉

訴訟代理人 方成楓

鄧力綱

參加人 何業儉

吳志忠

何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業儉、吳志忠及何清輝應獨立參加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為坐落○○市○區○村段108-2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市○區○○街00號房屋之所有人,因主張被告核發毗鄰同段108-47、108-62地號等2筆建築基地起造人何業儉、吳志忠及何清輝(下稱何業儉等3人)之民國112年4月20日112中都建字第619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違法損害其權益,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由於原告之訴如有理由將使何業儉等3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害,自有依職權命其等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蔡紹良

法官陳怡君

法官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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