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 林妙珊 被上訴人 張光前
張麗美 張茜茜 張義雄 張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108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憑。故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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