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1號債權人 王福龍 上列債權人王福龍因與債務人 林炳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福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又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經核,本件系爭三紙本票未載到期日,而聲請人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付款之收受日視為提示日,此不合上開之規定,故請具狀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發票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且利息亦應自提示日起算。如無法提出,則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該起算日之依據,利率亦應改以週年利率5%請求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