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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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按月給付其扶養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聲請人為民國47年出生,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計算式:5,000元×12月×10年=600,0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另經奉准加徵5/10),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