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64號

原告 王傳閔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爵陽 律師

金家豪 律師

被告 葉老生

葉上平

周永清

葉美慧

朱建宇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 律師

被告 劉興賢

周長發

周祥碧

劉邦震

劉邦漢

葉國堂

劉興樞

周正治

周文生

周文財

周麗雲

周秀娟

周幸助

周眞龍

周沅陽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沅民

被告 周沅緯

周佳興

周炳成

陳杜金快

陳怡如

劉得坤

劉碩鋐

賴秄宜 (即 周治明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即判決第3頁第2行)關於土地標示「龍行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龍形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載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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