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受贈人履行負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增福
宋增松 宋蘭枝 李春德 李進寶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0弄
00號 李永安 李永發 李永生 李美月 房梅蘭 柯侯 徐明耀 陳盆竹 詹正勝 張錦浩 羅黃連英 廖竹慧 羅辛妹 羅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基礎天基聖堂間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