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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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5號原告 許硯琇 被告 吳育豐
陳若榆 楊鵬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未載利率),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以上開金額計算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對造人數補正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徐大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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