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甲○○
丙○○己○○被告戊○○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9,6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