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德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銘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6月15日晚上7、8時許,在臺北縣○○鎮○○○路○路旁之公廁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於99年6月15日23時30分許,在臺北縣○○鎮○○路○段○○○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18公克)。其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1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成分,此有該中心99年6月28日藥醫字第0994229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為憑,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銘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42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審認無訛,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又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為0.0418公克),此有該中心航藥鑑字第0994229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為憑,扣案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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