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訴人即被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肆佰捌拾捌萬肆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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