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張益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68,107元整暨自94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0月26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3,804元整暨自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5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18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原借款時利率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張益豪於90年10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11,91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3942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107元張益豪暨自94年0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5002新臺幣43804元張益豪暨自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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