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20號原告輝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芝綾 被告 邱君豪 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