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每日新臺幣貳元肆角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