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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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87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茂營造有限公司、丙○○、戊○○、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2、更正相對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