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選舉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及乙○○間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裁判費為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高雲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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