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