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交易字第8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5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然依刑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經查,本件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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