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李靖廉 被告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500元。
,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並已於100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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