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陳昆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海龍陳國隆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拆除之地上物面積,依原告主張分別為陳海龍占用3平方公尺,陳國隆占用3平方公尺,參照該土地公告現值為20,000元,暫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0,000元【計算式:6(平方公尺)×20,000(元)=1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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