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93、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95年11月9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畢,復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6年9月15日執行完畢在案,詎猶不知悔改,於96年10月11日上午7時許,侵入被害人甲○○(起訴書誤載為 胡娟秀 )位在臺東縣○○鄉○○村○○路○○號住宅(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內,竊得被害人所有行動電話(三星廠牌SGH-C308型)1只,嗣被告於同年月下旬某日,在同縣臺東市○○街○○號「東昇通訊行」內,將上開行動電話販賣與不知情之 吳東昇 ,再由吳東昇販賣與不知情之 田堯榮 ,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業於98年1月5日死亡,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死亡證明書及臺東縣臺東市戶政事務所98年1月14日東市戶字第0980000200號函附之全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鈺雯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君雄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