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戊○○
丁○○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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