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登雄 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複代理人 謝孟儒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創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慶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大廈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庭期前,就系爭工程第一期至第十期工程款請領程序及金額之事項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黃豐澤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