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乙○○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7,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