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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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