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