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413號聲請人 游玉招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招三 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遺財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遺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之。又遺產管理人由法院選任者,法院得依職權命遺產管理人報告管理財產狀況或計算。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8條、第149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林招三之遺產管理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經公證人公證之遺產目錄,並報告其管理被繼承人林招三遺產狀況或計算,以供本院審酌。
二、被繼承人林招三之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或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