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2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22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黃晴黃鏡明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邱玉妹 債務人 黃佳歆 即黃鏡明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邱玉妹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黃鏡明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90,780元(其中計│93.5.7~104.8.31│19.98│並自民國93年5月7日起至│││息本金79,681元)├─────────┼───┤清償日止,按逾期第一個││││104.9.1~清償日止│15│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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