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18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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