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23號聲請人 邱子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林網論 間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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