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吉宏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112年度簡字第640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被告於112年12月12日本院審理程序時未遵期到庭,經本院行一造辯論終結在案。然查被告於同日因另案經警方緝獲歸案,有正當理由未到庭,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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