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73號聲明人 賴宥彤 法定代理人賴 昱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於所提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及聲明狀上補列法定代理人 賴昱臻 ,並經法定代理人賴昱臻「親自」簽名或蓋章(隨裁定檢還印章,請親自用印或簽名)。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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