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俊宇 相對人旺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學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核發之112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關於相對人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及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之規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112年度司票字第3547號本票裁定事件,因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查其出資額業經拍賣轉讓予第三人而喪失董事身分在案,已非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在卷可稽。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本票裁定因未合法送達相對人,原核發之確定證明書,關於相對人之部分,應予撤銷。又相對人旺呈企業有限公司業經民國112年12月14日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233757700號函准予變更登記,已變更登記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復有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佐,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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