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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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終結辯論,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官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