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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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34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嘉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嘉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附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年、月、日)。
二、釋明請求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依據(如未經約定利率者,只能以法定利率計算)。
三、嘉荷企業有限公司為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非執票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之對象,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吳和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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