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157號上訴人原告銓慶金屬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15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