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度執聲付字第四四O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七月確定,且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廿二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九年八月廿一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O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九年五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