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0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九九號),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前段所明定。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被告之上訴狀內僅空言指摘「該判決殊難令被告甘服」,卻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其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之理由,爰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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