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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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上易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蔣龍飛指定辯護人許建榮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17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於案發時間能否在約25分鐘之時間,藉著相應之工具剪,完成起訴書所載之加重竊盜犯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謝昀璉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