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46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松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貳拾伍萬陸仟壹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玉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