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鈺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唐証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訴字第388號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上訴人2人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