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98年6月30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3樓。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而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惟本案業已辯論終結、被告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所涉犯罪情節輕重,及考量被告之年齡、身體情況等一切情狀,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停止羈押,及限制被告住居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3樓之居所地,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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