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73號再審原告 張念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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