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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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 陳勳嘉 被告 賴柏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訴外人五泰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是否業已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一節,仍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