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4號聲請人和昇紙行法定代理人 蕭裕興 訴訟代理人 蕭黃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附表:
┌───────────────────────────────────────────┐│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朝陽紙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竹南│99年8月31日│63,971元│DD0000000││││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