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宗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北○○○○○○○○)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545號、第1546號、第154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9條前段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明宗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17日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286號判決判處罪刑,斯時上訴人因另案在法務部○○○○○○○服刑中,本院遂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囑託該監所長官將判決正本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並於112年10月24日收受判決正本,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按此計算,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25日起算20日,至112年11月14日屆滿,然上訴人遲至112年11月29日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被告誤載為抗告聲明異儀狀,嗣由該監所長官轉送臺灣高等法院後函轉本院收文),此有該訴狀及其上法務部○○○○○○○病舍收狀登記章、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收文章為證,依前所述,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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