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王虹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其中叁萬叁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六;及其中壹拾貳萬肆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零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