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85號上訴人甲女(代號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女之父(代號0000-000000A)被上訴人 張添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添貴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出異議,依其內容,應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其第一審敗訴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5,6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