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00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貴院91年 少連 上訴字第60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確定。於民國(下同)91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茲甲○○於98年9月25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