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0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10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徐嶸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