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9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188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12月24日發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月
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00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